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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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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出国(境)项目办理流程

一、项目信息获取

学生可以从多种途径获知学校组织的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及其准确信息:

1. 登陆学校主页——左上角“合作交流”下拉菜单——学生国际交流,进入“学生国(境)外交流专题”网站,网站首页及各栏目会不定期更新校内出国(境)项目和项目宣讲会信息。

2. 登陆学校主页——左下角“学生国(境)外交流专题”,进入本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3. 关注校内大型喷绘及学生宿舍楼内海报。

二、项目咨询 

凡有意参与校内出国(境)项目的同学请

1.仔细阅读项目介绍

2.加入杭电出国QQ群(强烈推荐):93735063,31620973,或杭电台湾交流群:145646972,在线提问

3.校国际交流合作处亦会不定期地在校内举办项目宣讲说明会,为广大同学现场答疑

其中,强烈推荐同学们通过QQ群在线提问咨询!群中往期学长学姐及外方项目老师常有重要信息分享。不建议来行政楼办公室,老师常会议、公出等原因外出

4.工作时间也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571-86915183 赵老师、杨老师

三、项目申请

有意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同学应仔细阅读有关项目的项目资料,确认自己符合项目申请条件后,可以开始申请。项目申请环节分为4步:

1.进入该项目网页,点击在线申请

2.在本网站下载、填写并自行打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内容应当与在线填写内容一致,出发日期栏可以不填待定的),将该表(纸质版)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审批并加盖公章

3.(在项目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之前)将该表(盖章后纸质版)交至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行政楼419室)

交表后请继续关注本网站及QQ群通知,以查收面试、录取信息。

四、面试和录取

各学生出国(境)项目的面试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及相关项目官员组织面试。最终录取结果视具体项目规则、面试结果、报名和调剂情况而定。面试和录取结果将在国际交流合作处主页上公布。

五、学分替换申请

被出国(境)学习项目录取的同学,需要替换学分的,须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课程替代申请表》由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由教务处复审批准。

学生完成项目回校报到后,可持该表、成绩单进行学分替换。

该表遗失、相关课程成绩不合格、未按期回校报到的学生将不能替换相关学分。

形势政策课、就业指导课等课程不在可替换的学分课程之列。

六、出国(境)材料准备

除项目录取需要的材料外,赴国外学习交流的同学还须办理护照和签证;赴香港、澳门的同学,须办理港澳通行证和签注;赴台湾的同学须办理台湾通行证和签证。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项目承办组织将提供相关指导或培训。获得出国(境)证件后,学生应立即扫描并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hdupassport@163.com备份留档由于学生个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被拒签、材料丢失、延期、改期、取消的,学校不负责。

七、签订协议

请学生家长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协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出国(境)留学协议》,父母签字后交回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行政楼419赵老师、杨老师),盖学校公章。该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学生家庭保管,一份交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保管备案。

八、国(境)外交流学习

     办妥各项手续后,学生即可成行。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学生应当保持与家长和学校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汇报学习生活情况,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校各相关部门、院校应当给予相关学生帮助、监督和指导。

九、项目回馈及奖学金评定

     顺利完成项目、按时返校报到的同学(交换生等已经获得过学杂费减免等优惠的除外)应及时总结交流学习经验,并反馈、提交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该同学项目期间的表现及其个人总结的质量,学校可授予不同等级的交流奖学金。未办理完课程/学分替代手续私自出国(境)的,取消奖学金申请资格。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教育部令20号)、《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以下简称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对我国教育事业的补充。学校鼓励各学院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大学开展高层次的合作办学,特别是研究生层次的联合培养,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交流。

第三条:合作办学双方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符合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合作办学必须要有利于我校教学水平的提高以及学科建设的发展。通过合作办学引进国外或港澳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教学经验和课程体系。同时,拓宽我校国际合作交流的渠道,带动我校的国际科研合作项目的开展。

第五条:各学院的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要与学院现有学科和专业基础一致,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各学院现有的办学资源,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六条:各学院的合作办学项目必须按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申报,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经分管校长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未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各学院一律不得擅自与外方进行实质性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启动,包括招生宣传和教学工作等活动。一切有关合作办学的广告、宣传等活动都须经学校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所有批准同意的合作办学项目,由项目所属学院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本科层次合作办学项目的监督管理,学校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层次合作办学项目的监督管理,非学历或培训层次等形式的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监督管理。

第九条:所有批准同意的合作办学项目的经费管理和分成按合作办学双方协议及学校有关财务政策执行。

第十条: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办学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